多起非法销售“偷拍神器”案件敲响法律警钟

发布于:2025-07-24 阅读:1
近期多起非法生产、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引发关注。如谢某某、张某某等人为牟利售卖改装偷拍设备,最终均受到法律制裁。这些案例提醒大家,窃听、窃照器材受严格管控,非法产销属违法,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,共同守护隐私与安全。

随着科技发展,窃听、窃照器材日益隐蔽,难以识别。近期多起非法生产、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

偷拍神器

2023年3月至11月,被告人谢某某发现隐蔽摄像器材有市场,便联系上家购买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。他还将监控摄像头改造安装至充电宝、排插线等物品中,共销售约200余个,非法获利约2万元。经鉴定,这些设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。法院审理后,谢某某因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海南省儋州市的张某某,在2022 - 2023年期间,自学改装手机摄像头用于偷拍并销售。他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,共生产、销售改装手机180部,获利6万元。儋州市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、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
非法销售

还有大庆市红岗区的王某,经营二手手机店却不满足现状。他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,将手机内置摄像头改到手机底部,变成具有隐蔽性、偷拍性的摄像头,并在网上发布出售广告。其犯罪行为被及时查获,经鉴定,非法改装的手机为窃照专用器材。鉴于其自首且认罪认罚,法院判处其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,对非法改装手机予以没收。

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的郭某,看到售卖隐蔽摄像器材的广告后,产生售卖改装摄像器材牟利的念头。他购买纽扣摄像头及改装工具,将其安装到“水杯”“衣服”等物品上贩卖,售出10余个,获利3000元。经鉴定,部分器材属于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

法律制裁

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,都为了眼前的利益,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。他们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,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,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法官提醒,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,任何未经许可生产、销售的行为均属违法。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,不要随意购买、使用此类器材,一旦发现相关情况,应及时报案。同时,电商平台等也应加强审核,落实主体责任,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。

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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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非法销售 偷拍神器 窃照专用器材 法律制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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