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婚内转138万给“失足女”,前妻追讨败诉

发布于:2025-08-09 阅读:0
近日,吉林一男子婚内给“失足女”转138万余元,前妻起诉追讨。一审判返还111万,二审认定为性交易关系,款项系嫖资,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求,违法线索移交公安,引发公众对法律与道德的思考。

近期,一起涉及巨额转账的民事纠纷引发广泛关注。吉林男子王某在婚内向女子樊某转账138.4万元,前妻高某在离婚后起诉追讨款项,却最终在二审中被驳回诉求。

婚内转账

2024年至2025年间,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、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,累计向樊某转款138.4万余元。高某发现相关行为后,于2024年与王某协议离婚。随后,高某以“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”为由,将樊某诉至法院,要求全额返还转账及利息。

在2025年初的一审中,吉林市某基层法院审查了王某与樊某之间的聊天记录,如“宝贝”“想你”等暧昧用语,以及“520”“1314”象征性红包,认定双方存在“不正当关系”,性质为婚外情赠与。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指出王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忠实义务及公序良俗,故判令樊某返还111.8万余元。

前妻追讨

然而,樊某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,二审判决出现戏剧性逆转。2025年8月8日公布的文书显示,法院基于新证据,包括通话录音及完整聊天记录,推翻了前述结论。证据表明,王某通过招嫖方式结识樊某,转账金额多为单笔5000元以上,明显与性服务市场价格相符;樊某多次在沟通中强调“买卖关系”性质,否认情人身份。二审法院据此重新定性,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婚外情赠与,而系非法嫖资。

从法律层面来看,二审判决有着清晰的逻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,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,嫖资本身就是因违法交易产生的债务,不受法律保护。所以,即便这笔钱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王某擅自处分损害了高某的权益,但由于款项性质是嫖资,高某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将其追回。

败诉

这一案件也给公众带来了诸多警示。对于原配而言,在发现婚内异常转账时,一定要及时、全面地收集证据,包括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,同时咨询专业律师,了解法律规定和维权路径,避免盲目诉讼。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看,这起案件也反映出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过程中,需要在复杂的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则之间寻求平衡。虽然高某作为原配遭受了经济损失,但法律必须坚守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,不能因为要保护原配权益,而间接承认嫖资这种非法债务的合法性。

总之,这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,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,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。

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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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婚内转账 失足女 前妻追讨 败诉 嫖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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